內政部修正明定新建、增建之公共與非公共建築物均需設置無障礙設施。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 內政部2012年8月16日通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新建、增建之公共與非公共建築物均需設置無障礙設施,並新增無障礙通路應通達之空間,以及無障礙樓梯、無障礙廁所盥洗室、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客房數量等規定,以逐步落實無障礙生活環境之目標。 內政部表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於1988年12月12日增訂,經歷5次修正。為配合建築技術規則其他專章章名用語名稱之一致性,參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故將章名由現行「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修正為「無障礙建築物」。 本次修正重點,新增條文包括規定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1座為無障礙樓梯。另為考量行動不便者使用廁所盥洗室之可及性,明定除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以及超過3層以上或地面層以下部分,每增加3層且有1層以上之樓地板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者,應於每增加3層之範圍內分別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同時,也新增規定建築物依法設有停車空間者,至少應設置1處無障礙停車位。超過50個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50個停車位及其餘數,應再增加1處無障礙停車位。但H2類住宅或集合住宅停車空間超過50個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100個停車位及其餘數,應增加1處無障礙停車位。此外,也明定建築物使用類組為旅館類(B-4類)客房數在16間以上時,應設置無障礙客房。 另外,本次並修正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增列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場所及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B-3類)及一般旅館(B-4類),另將「幼稚園、托兒所」文字配合法令修正為「幼兒園」(F-3類)。 內政部強調,本次修正明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不再僅限定於公共建築物,而規定建築物應全面無障礙化,顯示政府重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設置,以逐步落實無障礙生活環境。在新規定實施前,並將由營建署舉辦數場法令宣導及說明會,以廣為周知,並強化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從業人員及建築師之專業職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