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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土地增值稅仍依現行規定課稅 2012/08/06
施行實價登錄制度後,在相關配套措施未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前,仍不作為土地增值稅課稅依據。
施行實價登錄制度後,在相關配套措施未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前,仍不作為土地增值稅課稅依據。

稅捐機關表示,不動產成交案件實價資訊登錄制度將於2012年8月1日施行,施行實價登錄制度後,在相關配套措施未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前,仍不作為土地增值稅課稅依據。
 
稅捐機關表示: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降低不動產資訊不對稱情形,避免不當哄抬房價,內政部業已完成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之立法,換言之,政府為推動居住正義、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修正通過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並增訂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條文及修正47條及第87條條文,增列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相關作業,於2012年8月1日起不論自購、委託仲介業、地政士買賣不動產,都需要在完成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稅捐機關進一步表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6項規定:「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因此,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前,不作為課稅依據,短期內還是依現行課徵土地增值稅方式,以逐年調高公告土地現值貼近市價,據以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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