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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怪判決〉忘續約 租屋到期要不回 2011/07/12

房子出租後忘了續約,卻因此收不回來,連法院都判收回房屋並非「必要情形」而判房東敗訴。國民黨立委周守訓接獲投訴,提醒民眾將房屋出租時,切記要簽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台北市詹姓男子在93年將位於重慶北路三段的1樓店面,租給張姓房客開店經營商行,98年底租約屆滿,未再簽立租賃契約,因而成為「不定期契約」。

 

詹男去年8月想將店面收回給父母住,希望張男能在半年內搬走。張男卻以雙方已成「不定期契約」為由拒絕搬遷,詹男告上法院。法院一審判定,該租處10餘年來均作為店面使用,詹男收回自用,顯然不符合經濟效益,且詹男曾向張男表示收回房屋,是想要以較高的租金出租給連鎖便利商店。法院並表示,詹男父親擁有1棟與詹男房屋僅3分鐘車程的房屋,該房舍後方的1樓住處可以使用,因此駁回詹男提出的「自用」告訴。詹男大嘆:「我只是忘記簽約,權利就沒了嗎?」律師黃帝穎認為,「法官判決有點奇怪,對房東保障過低」,建議房東上訴時,應強調取回房屋的「必要性」。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記者顏若瑾/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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