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共計有3項條文進行修正草案,對於房地產業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 內政部於2012年5月7日部務會議討論通過「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1)增訂住宅區禁止設置之使用項目、(2)明訂工業區申請公共服務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比例上限、(3)保障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土地作為農業生產等規定,以配合相關政策及實務執行需求。 內政部表示,在住宅區禁止設置之使用項目部分,增訂如成人用品零售業、汽車拖吊場、客貨運業停車場附設加儲油加儲氣設施、錄影帶節目播映場所、動物園、室內釣蝦(魚)場(設置地點面臨12公尺以上道路,且不妨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不在此限)、零售市場、飲酒店等項目,以維護住宅區環境品質。增訂商業區禁止設置之使用項目如骨灰(骸)存放設施、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賽車場、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或釀(製)酒製造者,以促進商業發展。 另為就監察院糾正工業區變相作住宅使用之問題,工業區原規定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之使用面積比例為百分之五十,惟為避免公共及公用設施因申請一般商業設施使用達總量上限而無法申請使用,致影響工業區之正常運作,此次修正將工業區申請一般商業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調整為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申請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面積調整為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並將申請「工業發展有關設施」納入經縣(市)政府訂定必要規定辦理審查核准後始得設置,以避免變相之使用。 同時,為保障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土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農民實際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所作農業使用,基於便於就近從事農作生產提供工作及居住場所,始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故參酌「農業發展條例」之「農業使用」定義修正保護區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做農業使用,應持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始得比照農業區興建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農村再生計畫建設之需要於本細則保護區、農業區增列得申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內政部也指出,近來因全球氣候變遷,極端氣候變化所引發之豪大雨對都市治理之影響,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增列基地開發排水逕流平衡有其必要性,故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增加「排水逕流平衡」之規定。以及為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訂定土地使用管制,因地制宜訂定更嚴格之規定之法令授權予以明確,增訂其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得視各都市計畫區實際發展需要,訂定較本細則嚴格之規定。 另為協助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海砂屋)所有權人籌措部分重建所需經費,減輕其重建負擔,考量部分原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係於訂定容積率前興建,基於照顧受災戶之立場,原規定未訂定容積率者,得依重建時容積率辦理重建並酌予提高。 內政部表示,本修正草案將續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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