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蘇位榮、羅介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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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建商在契約上明定不得逾期完工,逾期則按住戶繳付的房地總價款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白紙黑字,建商須依約履行,依各棟遲延日的不同,分別賠償三十九戶各二十多萬到四百多萬元。
傅姓男子等住戶指出,他們分別在二○○五年間向戎億建設簽約買下新店「碧潭有約—潭碧樓」的預售屋建案,該建案有六棟大樓,其中第一期工程的四棟大樓與捷運共構,另兩棟是第二期工程,未與捷運共構,建商保證最遲會在二○○五年七月一日以前開工。
住戶指出,建商二○○五年一月廿七日申報開工,依契約規定,第一期工程應於開工日後的二年三個月日曆天完工,第二期工程應於開工後三年三個月日曆天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但兩期工程都拖延交屋,直到二○○九年八月才取得使用執照,算下來,建商在第一期工程遲延八百三十天,第二期工程遲延四百六十五天才交屋。
建商反駁,因開工後才發現建案兩側道路排水溝侵入工程地界、第二期工程有捷運舊油槽設施致連續壁無法施工、新店市公所遲延門牌編釘、當時的台北縣政府拖延核發使用執照。
法官認為,工程問題,開工前即可詳實調查,不得事後以此作為遲延工期的理由,且預售屋買賣最重要的是,消費者必須獲悉明確完工日期,以利計畫買賣房屋的利益或預作生活安排;建商既已拖延交屋,就須依約付違約金。
戎億建設主管昨天僅表示,官司尚未定讞,不願多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