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姓男子在大樓住處加裝鐵窗,管委會認為影響大樓外觀,取消何的門禁感應,讓他無法進出,何請求損害賠償,台中地院官認定管委會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判決賠償他五萬多元。
法官指出,大樓住戶若違反住戶公約,逕行安裝鐵窗,管委會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請主管機關要求住戶在一個月內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管委會可逕自回復,費用由住戶負擔,或依條例訴請法院拆除鐵窗。
法官強調,管理條例對住戶違反公約已有救濟,保護大樓外觀可依條例處理,何姓男子所住社區管委會不循法律途徑處理,反採取消住戶門禁感應磁碼手段,嚴重侵害住戶財產權,須賠何五萬一千多元。
何姓男子前年二月,買到台中市華美西街一棟大樓的法拍屋,發現有住戶加裝鐵窗和廣告看板,認為大樓並未限制住戶加裝鐵窗,他繳交二萬元裝潢保證金給管委會,表示要裝鐵窗。
但隔月他雇工裝設時,管理員以他違反去年新修訂的住戶公約,阻止裝設,他報警處理才得以順利裝設,事後管委會以影響大樓外觀、社區公約,寄存證信函要求回復原狀。
何未拆鐵窗,管委會因此取消他的大門感應卡,何告上法院,法院判決去年民事判決管委會應歸還磁卡,管委會拒交,認為何應檢討自己的不當行為,何因此再提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