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會評估,新修正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加重金融機構作業成本,使銀行對房貸業務更趨謹慎,銀行公會提醒銀行及早因應。
立法院12月12日三讀通過債清條例修正案,對金融機構影響較大的修正重點,包括將現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程序的單軌制,改為雙軌制。也就是債務人可選擇向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前置調解程序,或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程序。
銀行公會評估,全國共有21個地方法院及368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為因應債務人向各地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前置調解程序,金融機構需配置更多人力,並針對辦理前置調解程序的人員,進行教育訓練,加上作業人員前往各地調解委員會的交通費用,都將增加金融機構作業成本。
此外,修正案並增訂,債務人自用住宅貸款因喪失期限利益而清償期到時,可逕約定已逾期的本金、利息及費用可以在剩餘清償年限按期平均攤還,也可以在長達八年的更生期間僅需繳息,甚至債務人繳款仍有困難者,可再延長自用住宅清償期限至六年。
銀行公會表示,金融機構在上述期間內,不能處分擔保品,將導致自用住宅貸款債權人放款風險及擔保品處分的市場風險增加。
銀行公會評估,這項修正規定可能產生債務人得擁房屋資產,卻藉由更生減免無擔保的債務,甚至延長自用住宅貸款的清償期限等不合理現象。銀行業者表示,未來銀行辦理房貸業務時,也會更加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