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民眾不動產,受限於償還順序,稅捐機關經常無法拿到營業稅,根據監察院調查,近3年來未獲償的稅款逾15億元,財政部卻將責任轉由拍定人和買主負擔,有違租稅法定主義,通過糾正財政部並要求立即檢討。
財政部在77年對於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出函釋,科以民眾賦稅責任,經大法官認定違憲。財政部在84年修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及作業要點,明定對於這類案件改由稽徵機關向法院聲明就拍定價金參與分配。 不過監委李復甸調查發現,法院拍賣或變賣的貨物以不動產居多,因償債優先順序的問題,拍賣獲得的款項大都被銀行拿去,導致稽徵機關無法分配到其應繳納的營業稅。 根據統計,97到99年度稽徵機關就拍賣或變賣貨物案件所涉及的營業稅款,在聲請參與分配拍賣價金後,仍未獲償的稅款金額分別為6.8億元、6.2億元及3.3億元,占申請分配稅款比例高達74%、77%及69%,約占這三個年度營業稅欠稅款的18.81%、18.05%及13.2%。 由於這些稅款在實際課徵時,是由政府向被拍賣人收取銷項稅額,並給予拍定人(營業人)進項稅額扣抵。為免政府未收到稅額就給予扣抵,財政部85年以函釋規定,如果拍賣不動產未獲分配營業稅款,就由稽徵機關另行發單,向被拍賣人或變賣貨物的原所有權人補徵,拍定或買受人得就已分配或已徵起的營業稅額申報扣抵。 李復甸表示,依照現行作業要點規定,拍定人成交的價額,已經內含前手的營業稅額,如果拍定物再出售,應該要准予扣減之前已繳納的稅額。舉例來說,如果一棟100萬元的房屋,之前拍賣時已繳納5%即5萬元的營業稅,轉手時若以120萬元賣出,前面已繳部分可以扣除,只要再繳1萬元即可。 但稽徵機關卻因為前面拍得的價款,無法取得全額的營業稅,就不發給銷項證明,導致拍定或買受人於再出售拍定物時,只能就稽徵機關已拿到的營業稅款申報扣抵,有重複課稅之嫌。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 記者:崔慈悌 / 台北報導 / 201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