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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社會住宅入法 10%提供弱勢 2011/12/14

住宅法/社會住宅入法 10%提供弱勢
【聯合報/記者鄭宏斌/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住宅法」,將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正式入法。新法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用住宅或一定所得、財產基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若已不符資格、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改建或增建住宅者,將終止租約。

新法並明定,社會住宅需提供一成以上比率給弱勢民眾;也規範一定所得以下民眾可申請自建、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租屋等各項補貼。此法公布後一年施行。遠雄、長虹等大型建商均表支持與贊成,也有意願興建。

 

「住宅法」首度明定「社會住宅」專章,引進民間BOT概念興建社會住宅,政府提供優惠或補貼部分建設或營運管理費用;地方政府也應評估社會住宅需求,納入住宅與財務計畫。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指出,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的社會住宅,應至少提供一成以上比率,出租給特殊情形或身分民眾,包含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愛滋病患者等民眾。

條文規定,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因故無法繼續營業,對入住居民,應予適當安置;無法安置時,由地方主管機關協助安置;不配合者,強制實施,並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接管。

住宅補貼部分,條文規定,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民眾,可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自購住宅貸款利息、承租住宅租金、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等補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辦理,一定年限內以申請一次為限。

【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針對社會住宅承租對象及資格,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將在住宅法通過一年內,由內政部與地方政府詳細協商後訂定「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明定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等。

圖/聯合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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