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抒解大台北房價過高所引發的民怨議題,始終困擾兩黨的選情,而政府課徵奢侈稅對大台北房價雖有抑制作用,但長線仍然無法解決都會居住正義的問題。於是兩黨對於房地產資訊透明化與實價課稅的推動都產生了共識,但到目前為止兩黨對於實價登錄與實價課稅的規劃與配套都沒說清楚講明白,難免造成消費者疑慮與業者恐慌。不動產仲介經紀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李同榮針對兩黨正在協商的實價登錄三法提出以下看法與建言:
一、不動產經紀業支持不動產成交資訊透明化~
不動產經紀業絕對支持不動產成交資訊透明化,房地產成交資訊透明化可以建立公平公開的房地產交易環境,但政府在修法同時,必須認清實價登錄的真正責任歸屬乃是買賣權利人。
二、讓實價登錄歸責於買賣之權利人~
實價登錄三法(平均地權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修正條文有許多易生爭議之處,例如實價登錄的申報義務人優先順序應以交易相對人為主體,也就是買賣雙方(權利人及義務人)依法應申報才是,但得委任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代理申報,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如認為買賣雙方提供之申報資料不實,得拒絕接受委任,目前法令強制要求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擔負起申報義務及申報不實的責任,似未考量實務上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未必每一案件均全程參與並掌握一切交易過程及資料。
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訂條文諸多矛盾~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之二條所修訂的內容號稱是陳冲條款,從條文中的第一項到第七項充滿模糊字眼,例如:公平提供、類似、充分必要之調查、等等,都已經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應記載即不得記載事項很詳實規範,重複且模糊的字眼只有徒增業者困擾,尤其是第六項【不得告知當事人他方願意接受的底價】顯然與現行法規【廣告價格必須與契約委託價(屋主底價)一致】是大相矛盾,實在令業者無所適從,更何況此項修法事先主管單位地政司與業者一無所悉,顯然是高層閉門造車的亂章枉法。
四、正本清源的平均地權條例修訂~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1修正建議應為:「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權利人得委任不動產經紀業者及地政士代為登錄」,如此條文的修訂,才能真正界定實價登錄的責任歸屬。
五、兩黨政策應該明示:實價登錄不可能與實價課稅脫鉤~
政府為了安撫選民,一再表示實價登錄與實價課稅脫鉤,這是不負責任說法,兩黨政策都應該把長期要實現的實價課稅之配套措施,一次說明白講清楚。
六、只有健全稅制實價登錄才具有公信力~
要建立一勞永逸的根本解決方案,就必須把實價登錄的效能建立在資本利得實價課稅的基礎上,讓非自用住宅的不動產投資賺錢的人,不分貧富都必須繳稅,買賣當事人在平均地權條例修訂下就會相互監督,如實申報交易價格。
七、創造政府、消費者、業者三贏空間~
可預見的未來,政府若能針對實價課稅制度,採取全面性的稅制革新,依資本利得課稅並在民眾沒有增稅的疑慮下,擴大稅基降低稅率,政府反而會因合法繳稅件數與額度增加,稅收也同時增加,民眾因資本利得課稅,買賣雙方相互監督,實價登錄就不會因過去真假合同的混淆資訊而失真,房地產經紀行業在資訊透明化的交易環境下,也較能獲取買賣雙方顧客的信賴,這樣房地產交易制度就能朝向公平公正公開的大道前進,豈不是創造了政府、消費者、業者三贏空間。
不動產仲介經紀公會全國聯合會李同榮理事長再次強調:解決房價的治本政策在於解決供需,不動產經紀業支持具有公信力的實價登錄制度與具有完善配套的實價課稅制度,唯實價登錄必須將責任歸屬於買賣權利人,同時他建議政府,資訊透明化不等於房價合理化,只有健全房地產交易稅制才是政府當前最重要的工作,未來也才有可能落實「實價登錄」真正的功能性,同時李理事長更宣示未來將致力於房仲業服務品質的提升,來創造經紀人員的服務價值,消弭不動產消費不必要的糾紛,創造更完善更透明的不動產交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