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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持有2年內 交換要課奢侈稅 2011/11/28
【經濟日報/台北訊】2011/11/28 

新北市淡水區劉小姐問:以持有未滿兩年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與他人交換其持有未滿一年都市土地,應否要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不動產所有權人以持有未滿兩年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與他人交換其持有未滿一年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兩人皆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按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其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又依同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應在訂定交換契約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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