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大台中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關於公會 最新消息 招標公告 購屋資訊 見證移交 建築法令 網站連結 聯絡我們 下載專區

首頁 > 購屋資訊 > 建築資訊
標下法拍屋出售 兩年內仍須課稅 2011/11/23
【經濟日報/台南訊】 2011/11/23

臺南市佳里區方先生問:本人承受法院拍賣不動產再行出售,是否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房屋、土地經法院或銀行拍賣者,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8款規定:「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非屬本條例規定之銷售特種貨物」,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拍定人將該法拍房屋、土地在取得後兩年內(以訂約日為準)再行出售,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筆自住房屋,且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回上一頁
臺中市大台中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TEL:(04)2515-4212  FAX:(04)2515-4690  地址:420台中市豐原區社皮路70號1樓
E-mail:working.office@msa.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