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佳里區方先生問:本人承受法院拍賣不動產再行出售,是否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房屋、土地經法院或銀行拍賣者,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8款規定:「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非屬本條例規定之銷售特種貨物」,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拍定人將該法拍房屋、土地在取得後兩年內(以訂約日為準)再行出售,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筆自住房屋,且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
臺中市大台中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TEL:(04)2515-4212
FAX:(04)2515-4690
地址:420台中市豐原區社皮路70號1樓
E-mail:working.office@msa.hinet.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