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2011-11-20)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0日電)
為避免被課奢侈稅,不少房市投資客轉賣為租。但國稅局提醒房東,不只房租和押金利息要繳稅,即使用其他名義,只要實質是預收租金,仍要在取得租金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查獲一名張姓地主出租土地,未依稅法規定將收到的押金設算租賃所得,由於累進稅率,補稅加罰鍰共約新台幣1870萬元。
國稅局表示,張姓地主租地給 A公司,除約定每年租金1200萬元、固定押金1000萬元外,並約定A公司每5年付一次變動押金4800萬元。4800萬元相當於 4年租金總合,可攤轉成未來4年的租金。
這家公司在99年一次付7000萬元,並開立同額的租賃所得扣繳憑單;張姓地主認為,4800萬元屬於100年到103年的租金,應該在未來4年分年申報綜所稅,今年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只申報1200萬元租金和1000萬元押金的利息。但國稅局認定,4800萬元屬於一次給付多年的租金,張姓地主在收款當年度就應該申報。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綜所稅的認定是以所得實際取得日期為準,這是「收付實現制」;綜所稅還有「累進稅率」的設計,高所得要適用較高稅率。
國稅局官員表示,張姓地主以為4800萬元變動押金應列為100年到103年各年度租金收入,應該是無心之過,決定輕罰,但本金稅款適用累進稅率,總共還是繳了1870萬元左右。10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