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部務會報16日通過「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被徵收的土地應按照市價給予補償。此外,草案中也增訂了「大埔條款」,未來因區段徵收領取現金補償者,可以改成申領抵價地。 去年苗栗大埔科學園區及中科四期二林園區土地徵收案,引發社會各界對於土地徵收條例的關注與討論。內政部特別在昨天下午通過「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草案。 依現行法令規定,土地徵收得按照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內政部表示,仍有部分被徵收人認為徵收價格與市價有所差距,經內政部多次邀請專家學者會議討論,決定將徵收價格由原以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方式,改由按市價給予徵收補償,以充分保障人民的權益。 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重點,包括:被徵收的土地以市價徵收;明定需用土地人在申請徵收前,必須就徵收計畫個別情形評估其興辦事業之公益性;規定地方政府在3個月內若未將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者,應屬徵收失效;增訂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以加強被徵收所有權人生存權及工作權的保障;以及修正已領取現金補償者可再申請改為領抵價地之規定等。 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未來徵收土地在程序上將更為完備,需用土地人除必須說明其公益性理由,也要提出被徵收人的安置計畫。此外,為了進一步保障被徵收人的權益,草案也規定因區段徵收領取現金補償者,可以改成申領抵價地。 他強調,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不僅正面回應社會各界對於改革土地徵收制度的期待,也將使未來的土地徵收更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 而為了保護農地,草案中也規定了位於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及國營事業的優良農地,除因國防、交通、公用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外,不得納入徵收範圍。 (資料來源:新頭殼newtalk 2011.06.17 林禾寧/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