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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報秘書/房地比 2011/11/14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1/11/14

由於台灣土地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緣故,個人或企業出售房地產時,如果未主動在契約中訂明房屋及土地的個別售價,稅捐機關為方便計算出售者屬於房屋部分的交易所得,即會依據固定公式,計算售屋所得的「房地比」。

簡單來說,房地比即是房屋及土地占不動產所得的一定比例,其公式目前為:不動產售價-不動產買進價x(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

以營利事業為例,其援用法條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即營利事業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劃分,或房屋款經查較時價低者,其房屋價格應依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比計算。

依據售屋的房地比公式,當房屋評定現值愈低,土地公告現值愈高時,房地比換算出應稅的售屋所得就會愈低;反之,則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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