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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契約轉讓 不須課徵奢侈稅 2011/11/01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1/11/01

彰化縣秀水鄉廖小姐問:若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將該契約轉讓予他人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個人購買預售屋,在該預售屋尚未建築完成前出售,係屬權利移轉,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實際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分局說明,預售屋若已興建完成,並交屋過戶到個人名下,再出售該不動產,則須視持有期間(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有無超過兩年決定是否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若持有期間已超過兩年才出售,則無須繳納。反之,若於兩年持有期間內出售,除非有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情形,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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