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何醒邦/台北報導】 2011/10/31 房仲業者收取買房斡旋金爭議頻傳,內政部初步研擬,未來斡旋金的上限不得超過房價的百分之一;如果斡旋不成、何時返還等權利義務,也將有更明確規範。 房仲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李同榮表示,斡旋金明文化可減少糾紛,因此樂見其成,但上限訂多少還可再討論。目前全案仍在行政院消保會審議,最快年底可達成共識。 房仲業者說,民眾如果要買房子,對屋況覺得很滿意,準備和屋主談價格時,通常有「要約書」與「斡旋單」兩種選項;要約書只須要買方簽名,斡旋單則要拿出現金,雖然效果一樣,但通常為了展現誠意,不少房仲人員會要求買方拿出斡旋金。 不過,政府目前對斡旋金並無規範,造成部分房仲漫天亂喊價,有些情形甚至喊到房價的十分之一。 內政部初步規劃,法規上無「斡旋金」的名詞,未來將以「保證金」方式稱之;將來消費者準備談價時,委託承購契約書上同樣有兩種選項,一是原來的要約書,另外則是「支付保證金」,但保證金不得超過房價的百分之一。而且保證金何時轉為訂金、何時該返還,甚至買方反悔的沒入等權利義務,也會明確規定。 消保會法制組長陳星宏指出,目前方案仍由產官學各界討論中,但他表示,在買賣還沒成交之前,就要買方付出一筆錢,對買方也是一種困擾;將來在房價資訊透明後,還有無必要付斡旋金?希望年底前能得出共識。 【記者劉俐珊/台北報導】信義房屋表示,斡旋金方面,現金部分不超過10萬元;若開票,收取交易金額5%,但以50萬元為上限;高總價房產則以個案處理。 永慶房屋表示,斡旋金現金部分不超過10萬元,視個案而定;住商不動產的斡旋金3%以下,現金部分不超過10萬元,高總價房產以個案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