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局:每案報核⋯缺乏效率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10/28
政府標售國有地常引發爭議,為避免建商買國有地養地炒房,立委提案修訂「國有財產法」,要求全台國有土地統統不准賣,除非事先經過行政院專案核准,否則以「不標售」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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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長李述德昨(27)日表示,政府處理國產非常謹慎,97年起就不再賣500坪以上大面積土地。他贊同立委修法,但表示未來國有地標售的事前程序會較複雜。
財政委員會召委、提案立委賴士葆昨天表示,以往國有地標售,許多財團買下後都不開發,養地轉手,間接炒升地價。標售國有地「弊大於利」,應該以出租、設定地上權、參與都更等多元方式開發土地。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下周四(3日)將討論「國有財產法」修正案,若順利修法通過,政府未來處置非公用財產土地,須事先經行政院專案核准。
國有財產法第53條,政府可標售沒有特定用途的非公用房屋、土地。立委要求修法,未來達到「最低開發利用面積」的土地,都以不標售為原則,其他則要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才能標售。
國有財產局官員則指出,硬性在條文中規定以不標售為原則,會失去政策彈性,如果每件土地都要報院核准才能標售,會使行政缺乏效率。
中南部房地市場較不如北部熱絡,國有地以標售方式處理,會比地上權有效益。
至於「最低開發利用面積」標準,官員指出,希望能以500坪作為最低開發利用的基準。也就是說,500坪以下土地標售,就不須再專案報院審核。
立委同時提案修正國產法第33條,賦予國產局主動收回閒置公用財產的權力。賴士葆指出,許多公用不動產已不再公用,但地方政府等財產管理機關,卻沒有主動向國產局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導致國產局無法掌握實際使用情況,造成許多國有不動產閒置荒廢。
考量變更非公用財產的過程非常繁複,因此立委提案修法,讓國有財產局可自行辦理變更手續,以利後續統籌調度,有效利用國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