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生報/陳秋香】 100/10/27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日前有位納稅人王先生向該處查詢,所有土地之地上房屋為其兄長所有,且無出租、無營業,土地可否享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二%課徵地價稅?市稅處說明,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王君所有土地之地上房屋為其兄長所有,雖然無出租、無營業,且本人已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但因兄弟姐妹屬旁系親屬,故不符合上述規定,而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稅率二%徵地價稅。
市稅處指出,有些人會疏忽租稅的負擔,例如在遺產協議分割時或父母於分配家族財產時,將土地分配給長子,而將房屋分配給次子或女兒等情形,以致無法符合自宅用地稅率規定,多繳了四倍以上的地價稅,因此,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節稅規定,稅金省很大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