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台北報導】2011/10/17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林旺根表示,近來不動產買賣交易市場上常出現一種變形的「預約金」方式,即民眾購買預售屋時,部分建商(或代銷公司)要求先支付預約金,待新屋落成取得使用執照及建物所有權狀後,再辦理契約簽定及過戶。 過去常發生民眾支付價金,但交屋前建商倒閉而求償無門的情形,因此5月1日上路的「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有不動產發信託、價金返還、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及公會連帶擔保等五大履約保證,業者須從中擇一辦理。 林旺根說,業者利用「預約金」延後簽約,規避繳納履約保證金,減少成本開支;加上「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未規範雨遮不計價,一旦建商拿到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狀後,就能以「成屋」價格與民眾簽約,屆時雨遮仍可登記、計價。 新北市消保官張佑齊表示,目前未查到此種現象,但中南部曾傳出相關案例。 新竹縣消保官羅鈞盛則說,竹北一帶有類似案例出現,消費者交付「預約金」後,卻沒拿到契約,還需分期付款,就是「假的契約行為」,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