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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查稅/買賣契約 調度有據 2011/10/06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邱金蘭/台北報導】2011/10/05

配合不動產查稅,落實房屋交易實價課稅,金管會周一(3日)發函明訂,稅捐機關向金融機構調閱客戶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交易資料時,金融機構可以比照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調閱作法,配合提供。

銀行業者昨(4)日表示,最近稅捐機關向金融機構調閱客戶房屋買賣金額等資料的動作頻繁,可能與「奢侈稅」上路及打炒房等查稅動作有關。

銀行業者說,過去有關稅捐機關調閱客戶資料規定,只提到有價證券交易等資料,未明確提及不動產買賣契約等資料,銀行不知道能不能提供,在金管會明確解釋後,對稅捐機關查稅更加方便。

金管會官員表示,依據銀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銀行除依法律規定等例外情形,對客戶資料有保密義務。而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稅捐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得要求有關團體、個人提示有關文件,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因此,為避免金融機構客戶資料被浮濫調用,金管會與財政部對於稅捐機關如何調閱銀行客戶資料,訂有調閱程序等相關規定,例如,調閱客戶資金往來資料,必須經稅捐機關首長同意,若涉及第三人的資金往來資料,須經財政部核准等。

為避免違反銀行法第48條規定,金融機構對稅捐機關來調閱客戶資料時,如果不符規定,可以拒絕。

銀行業者表示,清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資料及資金往來資料,可以掌握不動產的買賣實際價格,尤其是房屋交易,依現行規定是採實價課稅規定。買房子向銀行融資時,銀行會依擔保物的實際價格評估,因此向金融機構調閱相關資料,有助掌握實際交易價格,對打炒房、課奢侈稅,大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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