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黃福其/板橋報導】2011/09/26 新北市政府調查發現,多數建商在契約明訂「其他違約情事」、「違反本契約任何條款之情事」,建商可解約並收取總金15%作為違約金,這是建商單方向要求消費者負擔無法預測或概括性責任,違反消保法第11條平等互惠原則、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 消保官上周通令建商兩周內改正,否則依消保法開罰6萬至150萬元罰鍰。消保官張祐齊呼籲民眾注意契約內容,若有「無法預測」或「概括性」責任條款,可要求建商取消,若建商拒絕,可向法院提告或向消保官申訴。 因這類預售屋契約不平等條款普遍存在各縣市,且由來已久,新北市府法制局本周將函請消保會提請內政部,檢討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並納入「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內政部5月起將「履約保證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因此新北市地政局、消保官日前專案調查各建商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發現建商對新制大多能遵守,但意外發現,絕大多數契約都有僅單方面有利建商的不平等條款。 張祐齊並舉例表示,之前某建商將車道計入公設坪數中,消費者認為不合理要求減價或退款解約,遭建商以「其他違約情事」主動扣款解約,經消費者提告獲法院判決勝訴,關鍵就在契約「其他違約情事」違反誠信、平等互惠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