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1/09/23 出售持有未逾二年的非自用不動產,卻未申報或短漏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者,也有免罰機會。財政部規定,凡是短漏報稅額不到5,000元,只須補稅免再加罰,但利用人頭炒作房產且短漏稅者,並不適用。 | 圖/經濟日報提供 | | 依據規定,納稅人短報、漏報或未申報出售持有未逾二年的非自用不動產,稅捐機關除須補徵稅款,還要再就短漏稅額加罰三倍以下罰鍰。財政部表示,依據稅捐機關查核需要,並考量納稅人情節輕重,逃漏奢侈稅也應訂定減罰及免罰標準的必要。 日前,財政部已修訂稅務違章案件裁罰倍數表,明令出售持有未逾二年不動產者的減罰原則,凡因短漏報奢侈稅,採分次加重處罰。 例如,短漏報不動產奢侈稅首次被查獲者,按漏稅額罰一倍稅款;第二次查獲者,罰鍰提高為漏稅額二倍。 財政部近日再接續完成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的修正作業,針對小額逃漏奢侈稅的納稅人,給予完全免罰的機會。免罰門檻設在短漏報稅額不超過5,000元範圍。 依據財政部修正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即短漏報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其所漏稅額在5,000元以下者,可免予處罰。 但財政部強調,若屬利用人頭買賣應課徵奢侈稅的不動產者,並不適用漏稅額在5,000元以下免罰的規定。 除短漏報短期持有的非自用不動產奢侈稅者,產製或進口奢華貨物,以及提供奢華勞務的營業人,短漏報奢侈稅的金額如在5,000元以下,也可享有免罰。 另外,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3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如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等,申報進口時如已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且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應稅特種貨物者,也比照免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