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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查建設公司藉合建規避稅賦 2012/11/27
部份建商以合建方式進行避稅
部份建商以合建方式進行避稅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
 
個人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以合建分售方式合建,雖地主只有出售土地部分,國稅局仍以地主有持續多次或多筆,而產生經常性行為者,視為營利事業,就其出售土地之收益,按營利所得之所得類別,再予課徵綜合所得稅。這種做法遭到質疑,認為於法不合。

財政部解釋,不動產交易包含房屋及土地交易,個人或營利事業房屋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又營利事業之盈餘(含應稅及免稅所得)倘分配予個人股東,該個人股東須繳納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之盈餘倘保留不予分配,則須就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對於這種課稅規定,於實務上衍生建設公司假藉個人名義購地,再與該公司合建分售、分成或分屋,以規避公司分配盈餘時其個人股東股利所得應課徵之綜合所得稅,或公司將盈餘保留不分配時所應加徵之10%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常買進土地,藉由與建設公司合建,以規避營利事業盈餘原應歸屬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問題,經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之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為「營利事業土地交易之免稅所得」,並歸課個人之營利所得。

據國稅局查獲案件,建設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多申報虧損或獲利微小,依近幾年不動產交易熱絡情形,建設公司連續虧損顯不合理,明顯將應屬營利事業之獲利,轉換為個人之免稅所得,藉由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之方式,規避稅負。國稅局將就實際查得個案具體事證,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之實質課稅原則,就其合理性及適法性妥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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