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增加補貼以協助弱勢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住宅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 內政部2012年11月21日部務會報通過「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草案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草案。內政部表示,此二辦法是依據「住宅法」規定研訂,以辦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將於近日內發布實施。
在「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草案部分,內政部指出,本辦法草案訂定無自有住宅之家庭或2年內自建或購買主要用途登記為「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並已辦理貸款之住宅,且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之家庭,可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優惠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220萬元,償還年限最長20年,含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5年及興建期間。優惠利率分2類,第1類為按郵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533%機動調整,第2類則為加0.042%機動調整。
同時,對於中低所得無自有住宅之家庭,其租賃主要用途為「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且坐落於申請人戶籍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住宅者,則可申請租金補貼,其租金補貼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4000元,以1年為限。
另外,在「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草案部分,訂定中低所得家庭僅持有1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超過10年且主要用途登記「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之住宅,且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之家庭,可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可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為「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衛生設備」、「一般照明設備」、「無障礙設施設備」、「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給水、排水管線」、「電氣管線」、「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及「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該10項修繕設施設備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 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是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給予費用補貼,最高補貼新臺幣3萬元。
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則是利息補貼,貸款金額是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80萬元,償還年限最長為15年,含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3年,優惠利率則分為2類,第1類為按郵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533%機動調整,第2類為加0.042%機動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