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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 2012/10/31

未來農業發展地區之第一類是以供農業生產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原則

未來農業發展地區之第一類是以供農業生產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原則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
 
內政部部務會報過「國土計畫法」草案,2012年10月31日報請行政院審議,國土規劃又向永續發展邁前一步。

內政部表示,「國土計畫法」自1993年推動立法迄今,已5度函送立法院審議,依據最近一次送立法院審議結果,全案8章59條文,審查通過36條、保留23條,近半數條文未能取得立法院共識,反映原條文確實有檢討修正之需要。內政部參考各界意見,重新檢討整理「國土計畫法」草案條文後,全案整併為6章36條。

內政部指出,本次「國土計畫法」草案條文重點包括確立未來將研擬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國土將劃歸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功能分區,建立國土使用基本原則,以促進國土永續發展;同時,為加強民眾參與公共政策之擬定,國土計畫規劃、審議及公告實施階段,均應辦理公開展覽或公聽會,且國土規劃基礎資料均應依法公開;針對受國土計畫限制發展所影響之土地、建築物或設施,該法草案訂定有既有合法權利得繼續維持之權利保障機制;另針對因特定公益遭致權利受影響者,該法並有配套規定政府應編列1,000億元,辦理補償或補救措施。

本次草案與行政院2009年函送立法院審查版本最大不同之處,在於考量實務運作可行性,將過去國土功能分區應進行「分類後、再分級」之方式,簡化為國土功能分區應再予以「分類」,不再進行分級,且未來國土使用均應按各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及使用原則辦理。

例如,國土保育地區之第一類是以維持自然環境狀態,除國防、必要性公共設施等外,不允許人為變動地形、地貌及國土利用為原則;而農業發展地區之第一類是以供農業生產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原則;至於城鄉發展地區之第一類則供較高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未來不得再以開發為由,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以維持國土計畫穩定性。國土功能分區及國土規劃基本資訊公開後,除有利於國土保育保安或維持糧食基本安全外,並可以減少業者投資區位之不確定性,有助於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及業者投資意願。

內政部也說明,台灣近幾年來,面臨九二一地震、莫拉克颱風等重大災害侵襲、國內糧食自給率不足、國際及兩岸經濟開放、高速鐵路及國際航空城等投資建設等環境或情勢之重大變遷,因涉及國土保安、生態保育、資源維護、糧食安全、經濟發展或城鄉管理等不同面向,所以從單一部門立場思考進行空間規劃,絕對無法符合國內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需求,突顯當前實施整體國土規劃之急迫性及必要性。

我國鄰近國家如日本、韓國,以及土地面積與我國相近的荷蘭,皆已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法案或計畫,引導土地有秩序發展,有鑑於此,為追求生活、生產及生態之永續發展目標,我國應比照先進國家作法,儘速制定國土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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