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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有關100年5月1日實施「附屬建物屋簷及雨遮可登記不計價」政策,屋簷及雨遮登記面積如有發生誤差,如何找補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100年5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541號函解釋。 2011/05/31

有關台中市政府100年5月1日實施「附屬建物屋簷及雨遮可登記不計價」政策,屋簷及雨遮登記面積如有發生誤差,如何找補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100年5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541號函解釋略以:「為防止建商灌虛坪及哄抬房價,採取預售屋買賣屋簷、雨遮所有權登記但不計價政策,業於100年3月24日公告,訂於今年5月1日生效,亦即自生效日起,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屋簷雨遮不計價之條款。按其應記載事項第4點(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第2款第2目規定,附屬建物面積,即陽臺、雨遮及屋簷面積。第6點第2款規定,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2%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2%),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無息於交屋時結算。第7點第2款第2目規定,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準此,屋簷及雨遮買賣時不計入預售屋買賣價格,登記面積如有發生誤差,買賣雙方自無找補。惟如面積減少時,買方得依民法第365條瑕疵擔保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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