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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正式核定施行細則中有關建商與個人「合建分售」及建案「銷貨退回」再銷售,確定排除再外 2011/05/26
一、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款所稱營業人興建房屋
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
2.營業人銷售合建分屋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
3.營業人銷售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興建之房屋及併同該房屋銷
售之坐落基地。
4.營業人銷售與其它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條件而依約買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5.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
二、施行細則全條文請參閱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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