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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 (2011/5/20) 2011/05/23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昨(19)日奉行政院核定自100年6月1日施行,該條例主要係將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可供建築之都市土地及符合一定金額之高價貨物及勞務,如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家具及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與入會費納入課稅範圍。
   財政部說明,依該條例第26條規定,該條例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配合本案完成立法,並衡酌相關配套措施規劃及辦理情形後,財政部擬訂施行日期陳報行政院,行政院於昨(19)日核定本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為健全房屋市場及強化租稅公平,未來將加強對內講習及對外宣導,並落實執行,期能達成該條例之立法目的。
 
分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新聞稿聯絡人:翁科長培祐
聯絡電話:02-2322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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